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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由于男女婚恋是受民法典调整的,并不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故而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较为妥当。
解析:
1、在一般情况下,婚前为结婚支付的聘礼或者彩礼,如果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予以返还。
2、由于男女婚恋是受民法典调整的,并不适用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故而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较为妥当。
2022-05-09 10:0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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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婚前为结婚支付的聘礼或者彩礼,按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予以返还。由于男女婚恋是受婚姻法调整的,并不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故而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较为妥当。
2018-05-01 19:3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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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还有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明明白白的谈婚论嫁,但已经谈了一段时间恋爱,双方发生大额的赠与,比如车辆,房产,巨款的来往,应当说也是为了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双方恋爱不成分手的时候,所附的条件不成立,就应当返还财产。如果双方婚前同居,对财产的获得都有贡献的,一般按照同居器具财产纠纷起诉为宜,比如双方共同购房,均有出资,但女方少些男方多些出资,那么这种纠纷属于同居财产纠纷,按一般共有方式处理,参照对财产获得的贡献进行分割。婚恋中小额的钱财礼品赠与,这类赠与的目的是双方继续交往,并不以结婚为目的,不是为了双方将来结婚或者共同生活为目的,价值也不大,比如购置的手袋、皮包等还具有很大的损耗性,这类物品不能要求返还。当然如果物品特别贵重的,是为了结婚给付的,往往表现为双方订婚或者举行某种仪式后,给付的贵重礼品,双方分手后,受赠方没有理由继续占有,一般返还为妥。婚约财产纠纷与不当得利两者中,在返还彩礼案中,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更恰当。
2018-05-01 19:3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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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一下返还不当得利是不是案由这个问题吧?你好,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是民法中一个重要内容,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必须一方获得利益必须他方受到损失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受益没有合法依据。《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12-18 08:13: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