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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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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法院对羁押人执行监视居住的程序

李* 辽宁-朝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5.02 11:36:29 11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被抓了,我想问一下那个法院对羁押人执行监视居住的程序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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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呈批。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视居住的地点,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二)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三)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以下地点执行:
    
1、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另行指定执行场所。但是,对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执行的,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四)宣布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居住,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宣布监视居住时,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送达《监视居住决定书》,责令其在《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副本存入诉讼卷。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五)交付执行。
    侦查人员应当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六)备案。
    办案部门应当在监视居住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监视居住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七)监督考察。
    
1、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监视居住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
    
(3)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2、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3、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4、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5、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1、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2、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八)解除监视居住。
    
1、解除条件。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2、解除程序。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原监视居住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1)呈批。对犯罪嫌疑人解除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拟解除监视居住的理由,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3)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和《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以上就是法院对羁押人执行监视居住的程序方面的内容

2018-05-02 11:4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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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地点 
住处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最高法解释》第126条) 
刑期折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控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继续监视居住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必要性审查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两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规则》 112条) 
解除或变更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最高检规则》第112条) 
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③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以上就是方面的内容法院对羁押人执行监视居住的程序的内容

2018-05-02 11:37:29 回复

监视居住不能顶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起算的时间及期间亦不相同。监视居住相对轻一些,仅仅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场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而刑事拘留则是要将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尊敬的求助 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你好,关于刑事犯罪的量刑问题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需要具体看适用刑罚、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累犯等情况,并最终由法院判决确定,当然律师的介入可以在犯罪的各个方面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的帮助争取理想的量刑结果。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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