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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房产的公证书都需要什么材料呢

何* 江西-九江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5.02 12:52:37 9人阅读

有个朋友刚刚接触了一个房产,现在正在房管局处理遗产继承的公证问题,办理继承房产的公证书需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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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候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房屋。有一部分人面临着需要将继承房屋再次出售的情况。但是,由于继承来的房产与正常买卖交易取得房产性质有所差别,再次出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就不同。如果不加注意,可能房屋无法顺利出售。

2018-05-02 13:0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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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个人办理继承房产的公证书的规定,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2018-05-02 12:5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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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一般包括三大类别:动产、不动产及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遗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
1、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所遗财产证明。
所遗动产证明:
存单;
珠宝、字画、书籍、家具、家电或其他物品的清单;
继承保险金的提供保险单据;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遗不动产证明;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遗债权、股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证明;
各类债券文书或债券获得证明,如尚未取得房产证而购房人死亡的则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继承股权的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如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清单。如系公司股权提供公司有关证明;
各类知识产权获得证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相关财产约定。
继承人情况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如下内容:
(1)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
(2)配偶情况,如果有过两次婚姻以上婚姻的,要说明每次婚姻情况;
(3)子女情况,是否收养过子女。
各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要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2)配偶间相互继承的,提供夫妻关系和子女情况;
(3)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
3.优先于被继承人的死亡的继承人的,提供死亡人死亡证明;
4.继承人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
遗嘱继承的、提供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
继承人的继承意见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继承人在外的,应提供弃权声明公证书。
注: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证明及能够证明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如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户口本)、身份证明即可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上述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在申请后根据公证员的指导办理。


1、今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2、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法定继承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需提供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为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如:死亡人员销户后的人口信息表;也可是人员法院的宣告死亡裁定书。
  
2、遗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存折或存单,其他财产如股票、基金、公积金、保险金等,需由相关单位出具附有账户号和财产数额的证明文件。办理房产继承还须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取《房屋信息摘要》。
  
3、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详细写明死者的父母亲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在世以及死亡时间)、配偶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原配、离异或死亡日期)、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或死亡日期),已死亡的人员可不写身份证号码。
  
4、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
  
二、注意事项
  
1、须全体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证处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全体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已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文件。“父母子女”指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不能到场的继承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声明书。
  
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具有监护权的相关证明。
  
4、根据遗嘱继承的,需提供公证遗嘱。
  
5、亲属关系证明须说明以下内容:
(1)死者的父母情况,是否在世?是否有养父母和继父母?
(2)配偶情况,是否原配或再婚,与配偶离异的时间或配偶死亡的时间;
(3)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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