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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的售货员,不当得利排除依据

周* 山西-运城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02 17:00:03 1033人阅读

我现在在市场里面上班的,是一个商场的售货员,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不当得利排除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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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场的要求合法,因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王某与商场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理由是王某以650元取得因售货员疏忽而卖给其的价值6500元的电脑无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018-05-02 17:1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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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的售货员,不当得利排除依据是
1.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还可以是事件。
2.不当得利作为一种债之关系的发生根据,意味着受损人对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作为一种“要他人东西的权利”,进而意味着受损人请求得利人所返还的不当得利,为“得利人的东西”。换言之,得利人所得到的不当得利,在其得到之后、返还之前,是属于得利人的。因此,在我国民法上,能构成不当得利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得利即取得”的法律特征,如金钱、无形利益等。反之,返还义务人对应予返还之物没有取得时,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构成无权占有。相应的,返还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也就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物权请求权了。

2018-05-02 17:0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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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够构成刑事犯罪了,没有金额要求。

消协对买了不合格产品的赔偿,执行的规定是根据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强制措施是一般为临时性的强制手段,有时间限制,存在现实危险或此中行为不立即制止会造成恶劣后果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手段。
2、我个人认为,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前(调查取证阶段),应先下达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停止其违法行为,待调查清楚后,根据调查结果再对其做出是否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
3、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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