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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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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

彭* 河南-濮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5.04 15:44:35 67人阅读

前段时间我朋友跟我说他遇到了点儿麻烦,然后就想跟大家打听打听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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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住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对其正常生活的影响更大,需要予以特别规范。相关解释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中的“无固定住处”作了明确。根据《规则》第110条第2款,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2)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中的“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况作了明确,包括下列情形:
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②可能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③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④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人身危险的;
⑤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⑥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3)对于可以指定的居所的具体条件予以明确。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指定的居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②便于监视、管理;
③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2018-05-04 15:4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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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具体内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018-05-04 15:4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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