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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那个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的问题

罗* 湖南-常德 行政诉讼咨询 2018.05.06 20:46:38 375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上个月签了一份合同,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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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的问题,一般根据一些国家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处理如果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处理,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处理没有表明作出机关;
(2)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交付证书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却未交付证书;
(3)违背地域专属管辖权,又未经授权而作出的行政处理;
(4)由于事实上的原因,行政处理所要求的事项对于任何人都不可能实现;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处理;
(6)要求实施将导致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7)严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政处理;
(8)其他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

2018-05-06 21:0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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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问的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的问题,根据行政管理领域划分,行政处理决定可分为公安处理决定、民政处理决定、财政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金融处理决定、审计处理决定、海关处理决定、环境保护处理决定、工商管理处理决定、劳动人事处理决定等。
在学术研究中,根据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加以区分。既有权力性行政处理和义务性行政处理之分,又有羁束性行政处理和裁量性行政处理之别;既可以分为要式行政处理和不要式行政处理,还可以分为授益性行政处理和侵益性行政处理,等等。
无效情况
行政处理的无效是因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理撤销是因为行政处理违法所致,根据行政处理违法的不同情况,撤销可以使行政处理的效力自撤销之日起终止,但通常情况下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
废止则是因为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理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因此行政主体终止其继续发生效力。废止行政处理的效力是自废止之日起,因此不同于行政处理的撤销和无效。

2018-05-06 20:48:38 回复

开始条件
  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存在无效因素
  停止条件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终止条件
  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
  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和严重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普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行政机关承认可以予以撤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事实和立法变化导致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可以由行政机关予以废止。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是什么 的解答

中止的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先中止后终止:发生中止第
(1)至
(3)项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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