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最主要的方式。
2、实地核查。有些行政许可,尤其是对物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必须去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实地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其它审查方式。行政许可还可以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⒈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⒉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单位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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