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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当地公的股东那么这个股东变更协议无效怎么办

方* 陕西-咸阳 经营管理咨询 2018.05.08 12:24:33 8人阅读

当初建这家公司是我们几个老朋友一起入的股,到现在也已经有了十几年,那么这个股东变更协议无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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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移或者股权实际交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股权移转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方才生效,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公司内外部多方利益,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需具体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如何,目前理论和实务争议较大:一种是无效说,即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应属无效行为;二是可撤销说,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非无效,而属于可撤销行为;三是附生效条件说,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条件,因条件法定,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若条件不具备,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四是效力待定说,既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确认为效力待定。 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不仅应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还应考虑现实生活和实际的需要。无效说虽然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过于苛刻,但对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还是有益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转让是相对分离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阻遏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效力,但不排除公司登记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以受让人实际接受公司控制权而自行办理了登记手续等情形,达不到阻遏登记的效果,受让人已经实际进人公司,并行使股权。 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合同未生效。诉讼中,法院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应视为同意转让,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8-05-08 12:3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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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这个股东变更协议无效怎么办
(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这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为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类,也是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冲击最为明显的一类。所谓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以我国公司企业法律为蓝本,结合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封闭性限制。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6、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较多较严,甚至极不合理,以至于原本违反法律限制皆应无效的规则,很难全面地加以贯彻。
(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与依法律的强制性股权转让限制不同,它属于自治性质的股权转让限制。它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所设置的条件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如《日本商法(第二编公司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股份可向他人转让,但不妨碍章程中规定转让时须经董事会同意的条款”。⑤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8条(2)项也规定“章程可以规定(股票)转让需得到公司的同意,同意决定由董事会作出,章程也可以规定由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决定。章程可以对拒绝同意的理由作出规定”。⑥类似的规定,在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皆能找到,但我国公司法律却无此类限制性规定。此类限制规定,虽然由法律明文许可,但仍需通过公司章程实际采纳才有可能发挥限制的威力,故不能列入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之中。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之所以多依照法律来进行,其实质是法律对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空间进行了约束,即除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举措外,章程原则上不得制定其它更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更能体现法律的灵活,即法律并不直接地对股权转让予以限制,而是赋予投资者们凭章程去自主地选择是否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故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更加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几乎普遍都是以公司同意转让与否、董事会承认与否来作为限制的主要方式,这意在尽可能为公司经营者维持股东的人合构成提供便利,以此迎合各类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经营的社会需求。
(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这更是一种自治性质的股权转让限制。它是指依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所作的条件限制。这类合同主要有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份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股权为抵押标的物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表现。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还出现了大量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此类公司的股权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组成部份,对于内部职工股权的转让,由于缺乏法律的直接规定,多是通过公司章程、尤其是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来规范。在此类合同中,常常以职工退职为退股的解约条件,常常包含有公司在职工退职时,拥有以面额价回购股权之类的相关约定。

2018-05-08 12:2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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