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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做担保是怎么回事的呢

黄** 广东-东莞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12 01:45:45 65人阅读

承包了很多土地,现在想抵押去贷款,需要开发一个新项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担保是怎么回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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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了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相同的精神。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承包的7亩耕地,实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这是农村普遍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它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以这类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在抵押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不可以用耕地作抵押。即使你抵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也要被认定无效。 但是,依照《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待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权则可以抵押。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但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
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
三、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具备这三个条件,设定的抵押才合法。

2018-05-12 01:5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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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做担保的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权法》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则不可以抵押;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

2018-05-12 01:4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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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叫做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由于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不健全,且一家一户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损害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事例很普遍,农村中的纠纷也多源于此。如查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秩序的稳定是很不利的。如何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学者提出了以下几点:
(一)完善立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规定好其具体的权能和权能的界限,有的主张制定专门的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条例。总之,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各样的合法权利,并规不定期侵害其权益应负的责任,明确规定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户权益者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如前所述加对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杜绝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违法现象。
(三)完善农村土地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少学者主张应建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制度,对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进行专门仲裁。还有的学者指出,应完善农村的纠纷调解制度,以解决农村中的纠纷问题。
在过去的十多年来,中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市场经济制度逐步确立,中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如何进何改革:学者们对视在的以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诸多角度进行了研究。希望大学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产生应有的作用,促进有关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快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得到完善,促进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地上随着物和青苗补助等的补偿款归所有人所有,也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地上随着物和青苗补助等的补偿款归所有人所有,也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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