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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因素,无效的情况有哪些,谢谢

李** 湖北-孝感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14 15:53:25 80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之前承包了一些土地,签订了合同,但是好像是合同无效了,请问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因素,无效的情况有哪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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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太多,需具体的分析,但普遍情况有: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2、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2018-05-14 15:5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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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因素,无效的情况参考如下: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018-05-14 15:55:25 回复

针对 土地承包合同要素是什么这个问题,有以下回答:“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第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第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殊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的取得方式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第
一、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第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第
三、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承包经营权可以基于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其一是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二是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流转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2)处分程序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三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四是其它权利。
  
2、承包人的义务
  其一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其二是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
  其一是具有发包权;
  其二是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
  其三是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四是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发包人的义务
  其一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其二是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其三是依照约定为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义务;
  其四是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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