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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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收养子女评估细则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第二款: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
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30周岁。
专业解答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过程中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第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估价对象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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