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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我嬴了,对方不服上诉,我的答辨书与开庭的答辨词写一样吗?

ask****601 安徽-阜阳 办案流程咨询 2018.05.16 13:11:39 406人阅读

一审判决我嬴了,对方不服上诉,我的答辨书与开庭的答辨词写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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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1504条

你好,要看对方上诉状的内容,以及看对方有没有提交新证据,贰审情况有变化的,你这边应诉也要随机应变

2018-05-16 13:13:04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状的回答为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020-11-04 12:18:13 回复
咨询我
1831140588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933条

你好,需要根据对方的上诉状进行答辩。

2018-05-16 13:39:30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6792条

你好是什么案件?

2018-05-16 13:34:14 回复

员工和单位因为劳动纠纷进行劳动仲裁,在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之前,员工应该继续上班,而员工在没有通知单位的情况下私自不去上班是属于,单位是可以以此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员工和单位之前的劳动争议依然可以继续。如果因解除劳动关系和单位再次出现新的争议,依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员工和单位因为劳动纠纷进行劳动仲裁,在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之前,员工应该继续上班,而员工在没有通知单位的情况下私自不去上班是属于,单位是可以以此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员工和单位之前的劳动争议依然可以继续。如果因解除劳动关系和单位再次出现新的争议,依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员工和单位因为劳动纠纷进行劳动仲裁,在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之前,员工应该继续上班,而员工在没有通知单位的情况下私自不去上班是属于,单位是可以以此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员工和单位之前的劳动争议依然可以继续。如果因解除劳动关系和单位再次出现新的争议,依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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