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指民事优先权,包括物之优先权和特种债权的优先权。上世纪40~5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福利政策和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推行,传统的民事优先权开始从自由权领域向社会权领域扩张。各国民商法中,如破产法、海商法中有关雇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劳工意外伤害补偿费用等都有优先权的规定。我国的民商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等。在这些法律规定中,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均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由于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的重要社会权利,保障实现这两项权利,实质上是实现了生存的保障和人格的尊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取得往往基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又与企业同期效益相挂钩,工资的滞后支付导致劳动者工资被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得不到实现,则会直接影响到其实现其他社会权利。通过改制而形成的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依靠优先实现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险权来维系。
企业改制纳入公司化管理模式后,股权纠纷叠起,引发了新的司法实践。下面介绍一些股权纠纷个案,供企业经营者参考:
问:前几年有一批乡镇集体所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当时对股权进行了确认并写入了章程,但由于历史原因现有股东以外的职工提出他们同样享有股权,要求确权法院会支持吗?
答: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具有较强的政策背景,而且改制后的企业经过了工商登记注册已经运转多年,其股权结构应当视为既成事实,不应轻易更改。因此,如果相关的当事人要求法院重新确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问:目前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投资的现象较为普遍,《公司法》、《合同法》上并不禁止这样的行为,但出现了隐名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利润之争,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答: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如果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投资公司,而且约定实际出资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如果实际投资人向法院主张实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等财产的,法院一般会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并没有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而且实际出资人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其出资行为也不是隐名投资行为,只能按照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
不少隐名股东的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在合理规避的同时双方最好能够订立书面协议将上述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免到时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纠纷。
问:甲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完成所有的交接手续,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确认该次股权转让无效,理由是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股东,这样的股权转让究竟是否有效?
答:从形式上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交接手续,但没有办理变更股东手续,因此对外不产生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从实质上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是符合条件的转让主体,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事后可以补办,所以此类股权转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问:目前大股东利用掌控公司的地位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甲公司投资5万元,乙公司投资85万元,丙公司投资10万元设立某公司,由乙公司派员出任法定代表人且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后甲、丙两家公司发现乙公司利用自身条件抽走了某公司85万元资本。甲、丙两公司打算起诉乙公司侵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但是由于公章、营业执照等都在乙公司手中,给两家公司的起诉带来了困难,甚至一度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甲、丙两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其实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是股东派生权利,即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具备条件的股东可以代公司行使权力。法院现在也在逐步尝试审理此类案件,但提出这样的诉讼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要有派生诉讼事实存在,即公司部分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并造成损失,损害行为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进行恶意诉讼,即诚实诉讼原则;
3、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先通过其他途径力求获得救济,只有当其他途径无法救济时再通过诉讼解决,即穷尽救济原则。
4、在诉讼的过程中,这些股东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与被告(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撤诉,即权利限制原则。
上面就是改制企业股权确权,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当前要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合作社体制的企业,也就是合作社制企业,它是依照《合作社法》建立的企业。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的异同。rn(1)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制企业与股份制公司制企业都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或集体与集体,依据不同的规则联合所形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更高一层”的经济实体组织,其有成员与联合体的经济关系各不相同,就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二者的成员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其联合体就是合作社或者股份制公司,联合体从事资本市场经济,获取市场利益,也为成员获取市场利益,二者都是企业性经济实体组织,都普遍采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rn(2)从原始产权上看,合作社和股份制公司都是资本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都是成员出资若干资金(为一股),自由认购股金实现资金筹集起来组建的经济实体组织。持有股权者是企业的老板,但合作社以认购1股就可取得社员资格,通常要对最高持股数额加以限制,股份制公司对最高持股数额不加限制。按照我国《合作社法》,成员的入股资金没有限制,但资金的民主权力与分配权利要受到限制。rn(3)从联合的实质上看,虽然都以股金的形式筹集经营资金,但合作社的股金仅是经营的手段,不完全是获得利润的手段,股金的地位已经被降到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了,其作用也就不再是如同股份制企业那样完全起产权的作用了;合作社以劳动的联合为基础,劳动是获得利润的主要手段,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交易额表示)代表了劳动者(社员)对劳动产品的绝大部分所有权(60%)。股份制公司以资金的联合为基础,股金既是经营的手段又是股东对企业的绝对所有权,是股东获得利润的唯一依据。rn(4)从股权持有形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的股权(股票)不能退回,但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股权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上市流通;合作社的股权可以退回(同时也退社),不能转让(没有必要),不能上市流通。rn(5)从成员成分上看,因为股份制公司是资金的联合,凡出资认购股份者都可以成为股东,成分非常复杂,有个人,有团体,有机构,有国家,成员只负责出资和对产权管理;而合作社主要是劳动的联合,主要是劳动者、消费者、服务者为成员,其次有少数资本成员和法人成员。rn从事某一专业生产、服务的成员组织的生产合作社,或为他人提供生产资料与销售产品的供销合作社,或经济生活中消费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成员组织的消费合作社,或在生产中需求资金的人员组织的信贷合作社等等,其成员多是小生产者、手工业者、个体农民和一般消费者及他们的经济组织。rn(6)因为合作社主要是劳动的联合而成立的经济实体组织,在经营管理上必然有劳动者独立、自主的劳动和经营管理,另外还有联合起来的,更高一层次的劳动和经营管理,于是就存在着双层劳动、双层经营管理。前者是劳动者成员的劳动,对合作社产生所有权的劳动,后者是雇佣的劳动,对合作社不产生所有权的劳动,这种双层的经营结构是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征,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劳动联系”使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成为紧密的“劳动一体化”关系,这层“有机”关系使成员与合作社结成一体的“葡萄窜”样的整体关系。股份公司制企业的劳动都是雇佣的,对企业不产生所有权,股份公司的劳动和经营管理表现为单层结构,所有有经济关系的股份制公司之间都以经济合同、协议联系起来的“无机”的、机械的联系,它们之间是相对独立的。rn(7)从决策方式上看,因为股份制是资金的联合,对筹集资金认购股份的额度不加限制,出资者多的权利(力)就大,所以在决策中实行股额决定制或一股一票制。任何一项决策,支持者和反对者谁的股额之和大,就采纳谁的决策意见,有一定民主决策的因素,但控股者在决策中有绝对的权威。随着股额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决策权则向少数人集中,甚至向个人独断专行发展;反之,随着股额向多数人手里扩散,决策权则向民主制方向发展。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对出资购买股本金额度多者,对分配与决策没有优势,实行一人一票制,实行民主制。rn(8)从管理和经营形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的原始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了。由股东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企业实行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由董事会聘请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理班子去实现董事会决议,对公司、企业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合作社的原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也是分离的,经营管理班子多是聘用的。较小的合作社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是合一的,但权力是分离的。合作社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及常务委员(理事)会和监事会对合作社实现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由委员(理事)会聘请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理班子执行委员(理事)会决议,对合作社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rn(9)从经营规模上看,股份制公司筹资范围广,特别是上市公司,往往起步高,设备和管理的水平高,规模大;合作社的筹资范围小,往往起步较低,设备和管理水平也较低,规模较小。当然,在长期发展中,世界上也有不少合作社办成了高水平大规模的现代化公司、企业了,但它的所有方式、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分配形式仍然是合作社制的。rn(10)从分配方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经营所获得的净盈利按股份额度分配,也就是“按资分配”;合作社经营所获得的净盈利主要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分配,交易额实际上就是社员独立、自主从事的生产劳动的产品或被加工品、消费品的价值量,就是社员劳动量的表征量,是劳动量的尺度,所以主要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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