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法律亦在其它方面作出了规定,如诉前保全、证据保全等。为进一步强化被申请人的程序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作出一定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被告转移已经被查封的财物,除责令追回财物外,还应当对被告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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