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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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协议适用合同法。根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适用仲裁方式的最主要的条件。仲裁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也体现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实践中,一般会在合同中设立仲裁条款。这里面仲裁条款是对争议解决方案的约定,属于条款。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主合同受《合同法》约束而无效,但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并不意味着仲裁条款不受《合同法》约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
(1)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虽经过协商、调解但协商、调解不成。
(2)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所以,仲裁协议适用《合同法》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三方协议在试用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前签订的。报到后才开始试用期的。
2、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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