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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邻居产生了纠纷,关于政府调解民事纠纷事项?

胡* 辽宁-朝阳 诉讼管辖咨询 2018.05.25 12:43:30 132人阅读

我和我家邻居最近产生了纠纷,我想还是交给政府来解决,这样对大家都好,我想问问关于政府调解民事纠纷相关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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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政府调解民事纠纷 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  常见方法
一、趁热打铁法:适用单
一、事实清楚或双方当事人认识上基本一致的纠纷。此种纠纷一旦发生,应立即组织人员调解,避免久拖不决,使矛盾纠纷扩大或激化。
二、现场调解法:适用于宅基、土地、沟林边界、水利设施、污染等,需要现场取证或明确界限的纠纷。
三、减压法:适用于打架斗殴、影响生产、阻碍交通等轻微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这方面的纠纷要敢调解、快调解,先把事态平息下来,如果控制不力,一旦矛盾激化,就会出大事。
四、循序渐进法:适用于家庭、婚姻、邻里纠纷,即采取步步推进,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五.化整为零法:适用于一起纠纷涉及几个问题或多方人员的纠纷,采取各个击破,先解决简单的,后解决复杂的方法,最终达到整体解决。
六、借用力量法:适用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数额较小的经济债务等纠纷,即发动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亲劝亲、邻劝邻、知心人劝知知心人,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亲身体验法:适用于邻里方面的堵路、用水、污染等纠纷。方法是:让一方当事人亲临现场体验,使其感化,达到矛盾纠纷的解决。

2018-05-25 12:50:30 回复

解答如下,   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  
1.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其进出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2.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和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调解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生产、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且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牲畜栏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物、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不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的相邻关系人,相邻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可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4.调解因邻地使用相邻关系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己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调解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  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相邻一方在其一侧栽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对方植物的生长和房屋采光。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2)来源:未知作者:佚名时间:

解答如下,   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  
1.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其进出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2.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和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调解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生产、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且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牲畜栏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物、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不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的相邻关系人,相邻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可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4.调解因邻地使用相邻关系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己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调解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  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相邻一方在其一侧栽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对方植物的生长和房屋采光。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2)来源:未知作者:佚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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