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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民法总则是民法总纲领,是民法的前部分,后部分是分则,正在研究起草中。在分则没有通过发布实施前,民法通则还继续有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将安排在分则中。分则出台了,一部成文的民法典就完善了。
2018-05-26 21:2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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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解析: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其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实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法总则》只是对其进行了承继,其属于人格权。如果婚姻自主权受到妨害,我认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关系会产生一定的人身权利,比如夫妻之间扶养义务,配偶权衍生出来的同居权等,民法总则明确予以保护,其属于身份权,绝对权,是夫妻之间的一项专属权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应当可以,比如在现实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与之同居,这样的行为在原来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这些人的侵权责任的,但是现在是否可以依此条文追究责任呢。
以上就是民法总则涉外离婚的相关规定内容。
2018-05-26 21:1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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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37条的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020-11-07 04:02: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