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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办案程序具体流程是什么

何** 广东-深圳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5.26 21:24:12 9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办案程序具体流程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做一起刑事辩护,具体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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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3、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一)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5、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6.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6.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五)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七)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八)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九)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7.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8.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4、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6、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8、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2018-05-26 21:2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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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阶段的阅卷
1、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书时,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
2、辩护律师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阶段仍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二审阶段的阅卷
1、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2、二审阶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查看是否有一审开庭时未质证的证据而为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1、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判处死刑的事实、罪名、理由及适用法律。
2、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一)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
(二)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以上就是对刑事辩护律师办案程序具体流程是什么的解释。

2018-05-26 21:25:1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程序的辩护流程是怎样的 ①律师申请人民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 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③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更改开庭日期。 ④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刑事辩护的技巧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考虑其“并非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往往都要考虑上级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我们评价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辩护程序的辩护流程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程序的辩护流程是怎样的
①律师申请人民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
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③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更改开庭日期。
④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刑事辩护的技巧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考虑其“并非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往往都要考虑上级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我们评价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广泛存在却并非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然而,以预防、纠正现实中“可能”出现但并非普遍存在的实体错误,作为刑事辩护广泛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终究给人以基础不够扎实的感觉,辩护的重要性因此极易受到怀疑。在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并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这是实践中的常例),辩护就不可能再受到重视。即使是辩护律师,在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虽然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往往会感到辩护的必要性十分可疑。因此,增加程序性辩护这种方式,使辩护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性质的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将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
其次,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司法部门的行为,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司法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并设置了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纠正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并非罕见。这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难以被揭露或被揭露后难以受到重视,有着密切关系。被告方利用程序性辩护方法,不仅可以更充分地揭露程序违法现象,而且可以更迫切要求予以纠正。
再次,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诉讼程序的尊严有赖于人们对其的尊重和遵守。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存在,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成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并遵守诉讼程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与刑事实体性辩护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辩护,刑事程序性辩护对于“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和观念的纠正,对于实现刑事程序所应有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等价值,具有直接的、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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