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而未提出该如何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根据这一法定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对于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现象和人员,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要“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根据法律和最高检的规定,回避的情形分为三种: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其中,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
第一位,也就是说,法律是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
二、应当回避的情形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
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应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区别在于失信二字被执行人:通过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若收到申请执行书六个月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申请人就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对于申请人的提级申请行为,上级有三种选择:
1.责令原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2.本院执行;
3.指令其他人民执行。不论上一级最终采取何种选择,都会对案件执行的推动起到一定的帮助。所以,一旦遇到对执行案件消极处理的状况,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上级申请执行,防止自己的权益因时间的拖延而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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