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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中的评估难题
创业板——这3个字已经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盼望了太久。如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热情高涨。而在其改制过程中,评估行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尽管这是一个不小的市场,但在评估行业当中,许多人对此都非常谨慎。
无形资产评估难题待解
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无形资产是让人颇为头疼的一块内容。
对于创业板来说,期望在此上市的很多中小企业都属于高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账外资产的认定也比较难。
无形资产有其不确定性,而且风险很高,资产评估方法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一般来说,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3种: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而自2004年起,按照相关规定,评估师可以自行选择评估方法。这样,就会出现不同的评估结果。
假若使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资产不仅包括账面资产,还包括未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账外资产,而账外资产的界定则是评估中面临的难题。假若使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以企业产出决定企业价值,可以省略资产界定的困难。如果采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应该特别重视资产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其账面资产可能很少,但收益率高,风险也高,这是在评估时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
创业板的细则中,很多内容涉及到专有技术,那么这种技术潜力如何、怎样量化,就是评估机构要做的。而无形资产的评估,正是我们遇到的难点。关键是对技术带来预期收益的测算,非常难。成熟专利可以量化,而对于新技术的评估,不同的评估师有不同的理解,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对评估师来说,这就是风险,也是他们目前所困惑的。
关于商誉的争议
商誉的测算也是难题之一。
在股份转让的会计处理中,企业的总价值超出有形资产的部分,即是商誉,商誉无法单独量化。
对不同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的含量及其潜在价值,都不是商誉所能解释的。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含量、生产能力以及“人”潜在的价值,都不能称为商誉。商誉是经营过程当中产生的获利能力,而不是技术含量创造的。对于老字号而言商誉就更为确切,高新企业、IT企业的商誉就不好量化了。只能说存在一个差额,而这个是否称作商誉,还有待商榷。
更何况,商誉是不断变化的,只有在涉及到股权购买的账务处理时,才会涉及到商誉的增值减值。商誉可以入账的情况,仅仅是在股权购买过程中,购买的价值与实际的价值有差异的情况。
高风险高收益的市场风险和评估收入的不对称,也是评估界人士烦恼的问题之一。
从风险角度考虑,我们现在只做自己能把握的、已经有了明显获利表现的企业——规模虽然没有达到主板要求,但是有效益,只是需要注入资产来帮助其扩大再生产或者寻找新的增长点;对于那些还处在前期研发阶段、未来市场不可预知、完全需要靠外部资金注入来支持的企业,我们就会考虑是否受理。虽然后者似乎更有‘创业’的味道,但毕竟风险太大。
“黑马”固然可贵,比如初创期的微软,当时几乎没有人能理解这种技术。但是如果看走了眼,企业上市之后,产品得不到认同,不能盈利甚至最终退市,那风险就太大了。
一般目前评估的收费标准是按评估值来计算的,但创业板的风险如此之高,收费标准并没有提高(没有考虑其风险),同时却可能要承担不小的责任。从目前的要求我们理解,我们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的评估。企业最终上市之后,一旦出现问题,中介机构和证监会的责任究竟应该怎样分担?这需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改制企业是否需要用收益法评估报告,目前评估公司的业务,仅仅是在上市公司设立阶段,而企业什么时候能够上市,则是另外的事了。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将上市企业招股说明书中的评估报告,往往是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前的报告,而时至招股日,情况可能早已发生变化。
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定价,是财务顾问根据一定的模型计算出来,招股说明书中是咨询性的定价,而评估的价格则与此有一个差额。在很多人看来,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评估报告不重要,审计报告才重要,这对于创业板企业来讲是不能完全反映其真实情况的。
创业板的企业如何进行评估,出具何时的报告,规则如何确定,是需要学界及业界进行讨论的
当然,由于我国法规还有待完善,解决这些不是单凭施工自身的努力就能够做到的,但应尽其所能,将“水分”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加强已完工工程的计价工作,把挂账的在建工程数额及时转入当期损益,如果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从业主方收回价款,可按照建造合同关于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应收账款的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往往是因为业主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及时收回,这虽然不是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所致,但资金长期收不回,很可能成为呆账、坏账,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催款办法,在这一方面有的企业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至于债务方面,施工企业的主要构成是应付工程款及购货款两大部分,有的单位还有短期借款。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此外,企业自身也会因管理不善,对施工队伍工程量的核实不严格与计价制度不健全,对外购设备、材料价格调查不细致,从而导致负债产生。因资金紧张而形成的债务应加强“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做到“收有保证,支有主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的债务除对责任人予以严惩外,还要加强管理和明确分工。
(三)询证函的收发
询证函是为证明企业在审计报告期债权、债务及货币资金状况而向款项对应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书面证明材料。其格式一般由进行审计的师事务所提供,由企业根据账面记载情况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经对方签字盖章后退回,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企业账款真实性的原始依据,并作为申报上市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询证函可分为账款询证函和银行存款询证函两大类。前者主要是对债权、债务单位发出,后者是对企业开户银行发出。对施工企业债权、债务要根据审计报告期账面反映的数据逐笔填列并按单位逐个发函。这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的工作,一是因施工企业流动性大,涉及的单位数量太多,在地理位置上覆盖面广;二是需要对方单位积极配合。因此一定要与对方单位加强联系,尽量缩短询证函的往返时间。当然,在日常工作中应尽可能及时结清往来账项,也是加速该项工作的基础。
二、资产评估
股份制施工企业除接受审计外,另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就是进行资产评估。一般来讲,对施工企业资产的增值或减值评估主要是针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因为固定资产跨年度时间长,其价值都是以购入时的原始价值作为记账依据的,经常多年不变,其账面反映的原值和净值多与市场价不符。财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台账、卡片登记制度,并经常同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核实,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是顺利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基础。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业的主要工作就是:按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对资产进行逐项逐笔填列,为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做好充分准备。当然,接受社会审计与进行资产评估只是股份制施工企业上市的必要环节,除此之外要进行的财务准备工作还很多。比如,剥离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权益,调整财务系统的结构模式、管理架构及业务操作,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财会人才培训等,企业均应按有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并按期完成。
2018-06-03 10: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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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
(一)股本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二)资产状况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
1、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出资涉及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三个方面。
1)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有4种处置方式:
A、企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B、企业向国土部门租赁使用;
C、企业的控股股东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我们建议尽量不采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润调节,增加审核的难度)
D、上述3种方式的组合。
公司改制企业是否需要用收益法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限及付费方式,以及到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
2)商标、商誉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设立股份公司时,与股份公司经营性业务相关的商标必须进入股份公司。若企业改制时,其该商标在控股股东处,控股股东应将该商标以及商誉无偿转让给有限公司,不得将商标、商誉作价入股。(原则上随资产走,之所以强调无偿,主要是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已经包含了该等无形资产的贡献,而且离开了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和管理层的努力,该等无形资产就无法体现价值,因此单独作价有损害未来公众股东利益的嫌疑。)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与商标、商誉的处理不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转让给有限公司。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018-06-03 10:1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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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业国企改制主要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辅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大部分来源于主业)。原国企辅业管理层及正式职工等购买国有股权后变成了民营企业。但是主业对辅业一般有3-5年的扶持政策,即主业保证在政策扶持期内继续只接受改制企业一家的商品或劳务。另外,即使扶持期过后,辅业企业仍保持着与主业密切的商业联系。由于主业是垄断行业,因此改制后的企业仍具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性质。这就需要在企业价值评估时,以下述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提供参考的底线价值,以下述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产权交易价格依据。
2020-11-17 18:46: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