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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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有效合同。
三、丙方的法律地位及权利
丙方的法律地位由于所处合同的不同,其法律地位也不相同。在《机械租赁合同》中,实际为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整个公路建设施工合同中他又处在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是指非法转包的承包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如上文所论述,实质为非法转包合同。因此,丙公司作为非法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整个建设施工合同中其法律地位应为实际施工人。
丙方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约提供了劳务服务,实际履行了总承包人甲公司与分包人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并与总承包人甲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丙方所提供的劳务服务也完全物化在整个建设工程之内,甲方作为总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获取了该部分劳务所得到的成果,此时,如果不赋予丙方这一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主张劳务报酬的权利,显然违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四、三方协议的性质及其约束力
三方协议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系附条件合同,其条件为“甲公司付款给乙公司”;第二种观点认为,系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是三方当事人就工程款的履行新签订的合同,系普通的无名合同。
前两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第三种观点更为妥当。
首先,附条件合同,其条件必须要合法。而本案若要认定条件为“甲公司付款给乙公司”,则意味着承认甲公司作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可能。
其次,为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处在合同之外,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债务人仍应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三方协议是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甲公司理应是当事人,而非第三人。甲公司作为三方协议当事人,自然也要受其约束,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三方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实质,是合同内容及其履行起始时间界限,而非附条件。
既然三方协议作为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合法生效,当事人就应依约执行。可是,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陆续给付乙公司工程建设款30多万元,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丙公司代扣款项,明显违约,其对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丙公司不仅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行使权利,要求甲公司承担给付乙公司所拖欠的工程款,而且可以依据三方协议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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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建设工程领域严禁违法分包行为,一旦触犯,相关方需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严格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全部建筑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方,亦不得通过分包名义将项目分块转包给他人。这些禁止性规定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诚信、公正、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专业解答建设工程领域严禁违法分包行为,一旦触犯,相关方需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严格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全部建筑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方,亦不得通过分包名义将项目分块转包给他人。这些禁止性规定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诚信、公正、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
专业解答在法律框架内,承包单位若违法分包,须对因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的损失,对转包或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这强调了法律对违法分包行为的严肃处理,以保护工程质量和维护各方权益。
专业解答关于居住权争端,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寻求调解或提起诉讼。《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可基于合约使用他人物业,但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或出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维护生活住所权益,需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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