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烟台法律咨询 > 烟台职务类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是什么?

肖** 山东-烟台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18.06.05 05:47:22 20802人阅读

您好,我发现有位领导有受贿现向象,用自己的之前帮别人做事请问下什么是滥用职权罪?什么是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是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烟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烟台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2018-06-05 05:49:22 回复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3)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与徇私枉法两种罪名都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它们的表现形式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主体的不同。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二、客观的行为不同。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