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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土地使用权行政裁决纠纷的问题

朱* 贵州-黔东南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6.06 06:30:23 279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承包了一份土地发生了纠纷,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土地使用权行政裁决纠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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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裁决与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裁决完全是第三者的行为。调解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就可立即终止调解,而当事人一旦申请裁决,则仲裁机构有权依据法律作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裁决的程序是:
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
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
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裁决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姓名、地址,代理人和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诉理由、争议事实和要求;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裁决结果和裁决费用的承担;不服裁决时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等。
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复议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的,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06-06 06:4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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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土地使用权行政裁决纠纷的问题,一般 农村土地或林地使用权行政裁决案件,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因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之间,对其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经复议后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诉讼案件。其特征是:
  
1、使用权处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使用权争议的主体是主张对立的双方以上的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产生争议,只有当事人在双方以上,其主张对立时才会产生争议。对同一土地或林地在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当事人主张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双方以上的当事人。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主体是特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土地或林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属人民政府专属权利,其他组织和部门无权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和国家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处理机构,负责对土地或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2、争议的客体和内容是土地或林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或林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其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按不同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农用地包括林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能够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农户为单位实行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使用的主要形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形式的其他土地或林地,依法可以通过招标、投标、协商等承包方式取得其使用权,该使用权取得的主体,既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其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一处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主体是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8-06-06 06:31:23 回复

解答如下, 当前农村因土地承包发生的纠纷不少,如何解决这类纠纷以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采用仲裁方式,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还可以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仍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一种全新的仲裁模式。”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统一裁判尺度,实现仲裁与诉讼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是该司法解释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不同于商事和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裁可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即可使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负责人说,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仲裁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各自。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由在受理后的实体审理中作出认定。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到后,与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才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互相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不以仲裁为前提或基础,也不对仲裁作出评断。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审查仲裁委员会关于超过仲裁时效的认定是否合法。当然申请仲裁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该负责人说。仲裁生效后不受理司法解释明确,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又向人民的,不予受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该负责人说,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必然是对纠纷的一种终局性的裁判,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对同一纠纷,不应再予处理。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和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考虑,亦不应再赋予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另诉的权利。从法律的具体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仅赋予当事人30天的期,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30日后的权利。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仅能就原纠纷,而不能以撤销仲裁裁决为诉讼请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设计,仲裁非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与仲裁是并列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30日内依法提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故人民没有必要对仲裁裁决进行评断,而应就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撤销仲裁裁决是一个重大的裁诉制度设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赋予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财产保全并非必须担保在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方面,司法解释就仲裁中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和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该负责人强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财产保全,司法解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精神,明确了不必须由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对于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诉讼的衔接,司法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采用自动转移模式。”该负责人说,司法解释适用的是“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讼”的情况,而不适用被申请人依法提讼的情形。此外,对于执行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这位负责人指出,现有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申请执行调解书或裁决书时,也应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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