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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认定为全日制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区别?

张** 贵州-黔南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6.06 15:07:20 295人阅读

你好,最近家里面经济压力比较大,我找了外面的兼职,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请问非全日制用工认定为全日制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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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2、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保护。
  
3、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二、非全时工作制即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属于劳动关系,它是劳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4、对于劳务关系,譬如退休返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务关系。
  综上,可以知道,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属于劳动关系而并非是劳务关系,是受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的。

2018-06-06 15:1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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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三类:有期限的用工-也就是所谓的全日制工,以一次工作的用工,以及临时工--即非全日制工。主要区别:
1、全日制按新法要签劳动合同,并有期限,离职符合法定条件,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制可以签也可以不签合同。离职可以随时,且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全日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工资要每月发放一次。而非全日制,每天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工资必须在15日内发放一次。
上面就是非全日制用工认定为全日制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区别问题的回答,希望您一切顺利。

2018-06-06 15:0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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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提供非全日工时劳动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较,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如下特征:
  
(一)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首要区别是工作时间的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为:“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相比不具有排他性。《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从合同订立形式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双倍罚则”。《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同于《意见》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四)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非全日制员工即使发生工伤或怀孕等法律禁止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终止用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一般也是按月计薪。  
  
(七)社会保险缴纳上,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一般只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他各项社会保险费,都由劳动者自己以个人身份缴纳。当然,在制定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时,考虑了其他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职工在其他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该单位可不再为其参保。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和相关义务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负责。非全日制工伤职工在原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发生工伤时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否则,须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而全日制用工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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