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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这个司法所土地纠纷调解终结书具体情况?

张*** 四川-凉山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6.08 15:59:28 1087人阅读

我一邻居因为自己开始要装修房子,之后发现房子的卫生间地方不大,想要扩展一下,但是和他那边的邻居吵了起来,所以想问问司法所土地纠纷调解终结书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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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司法所以民调委员会的名义出具的调解意见书,当事人 双方签字了,就有约束力,违约者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没有签字,仅司法所出具意见书,是没有约束力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所土地纠纷调解终结书,意见书只是一个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具有执行力。没什么作用,你不照上面的意见做也没关系。

2018-06-08 16:0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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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调解是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司法所土地纠纷调解终结书调解时必须遵循四条原则是:(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 以法律、法令、政策为准绳,争议双方都要遵守。(3) 调解过程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解决土地纠纷的程序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申请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8-06-08 16:01:2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同时更多的专利权由于专利权人不愿维持,或者主动放弃而在期限届满前可能终止。专利权终止以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利用。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管理,并且至少再保存3年。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金后,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一个月,专利局作出专利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应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 放弃专利权只允许放弃全部专利权,不允许放弃部分专利权。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不是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来证明)可以要求撤消该声明。 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时,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并在声明或其它文件上签章。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中,有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应当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改变专利权人。 符合规定的放弃专利权声明被批准后,专利局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该声明自登记、公告后生效。

终止合同的 很多, 如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车辆实行退订全损,就是打保费的,但不退保险费, 一般情况下你想退还保险费,直接去保险公司退就可以,但是有一定扣除保险时间的保费,不全退 ,退的时间越晚 退的钱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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