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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押他人财物治安处罚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谢** 陕西-宝鸡 治安管理咨询 2018.06.09 11:31:59 13605人阅读

你好,我一个朋友犯罪被警察抓了,我想问问私自扣押他人财物治安处罚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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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以非法手段追索债务的行为不仅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而且给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有时甚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我国刑事法律没有规定,而使行为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刑法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按侵犯财产权利以民事案件处理了之。对那些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给相对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如果仅按民事侵权处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违法行为也得不到有力的打击,可能严重妨害社会经济秩序。下面,笔者就以陈帮蓉案为例,谈谈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刑事责任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1日第四版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写的文章《债权人非法讨债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陈帮蓉涉嫌抢劫宣告无罪案》。史可蓉因做虫草生意欠陈帮蓉78万元债务,且在此后的两年时间内下落不明。陈帮容发现史可蓉在做虫草生意后,即设计诱其前来交易,要求其还钱。史可蓉称所带之款系他人之款,但陈帮容仍采取以语言相威胁并打耳光的不合法手段,当场占有史可蓉等人随身携带的钱款55万元,用于抵偿史可蓉欠陈帮容的欠款。陈帮容当场书写“收到人民币55万元”的收据并强迫史可蓉书写“欠陈帮蓉款人民币23万元”的欠条。事后查明,史可蓉所携带的55万元确系他人之款,陈帮容已将此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其债务。文章认为,对于债权人因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一般不应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
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非法占有”不仅指行为人意图占有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占有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占有属于他人或合法持有人的财物。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陈帮容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以语言相威胁和打耳光的行为,也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其他犯罪。文章认为债权人非法讨债一般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的同时,认为如果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笔者不完全赞同此观点。象陈帮容这种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而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使其他人饿款项无法收回),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没有谈及,也没有谈及如果构成犯罪应适用何种罪名。笔者认为,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造成非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扣押财产太大超过债权款项而造成债务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扣押行为造成生产、经营停止的,如果不从刑罚角度予以处罚,就不能有效地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也会危害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刑法应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设立“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笔者谈点自己的看法。以上就是对问题 私自扣押他人财物治安处罚是什么 的解答

2018-06-09 11:3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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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以上就是侵占他人财物治安处罚的法律具体规定,仅供参考。

2020-11-18 10:48:20 回复


1、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这是上诉状最重要德望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认定事实方面。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适用法律方面。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适用程序法方面。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 结尾。其内容为:
(1)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3)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 附项。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希望以上对抵押物上诉状是什么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高空抛物罚单是指城管执法队员针对一起高空抛物行为开出人民币50元的罚单的事情。
5月5日,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城管执法队员针对一起高空抛物行为开出人民币50元的罚单。
这是该市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空抛物有奖举报实施细则以来,首例经认证属实并锁定当事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此举在中国内地城市中尚属首创。
当天上午10时许,硚口区利济社区怡庆里一栋老居民楼4楼,一袋白色生活垃圾“从天而降”,尽管全过程不过几秒钟,却被设置在楼道里的监控探头清晰记录。城管执法队员持处罚决定书后上门告知,当事人起初对抛物行为矢口否认,面对“铁证”,不得不承认并接受处罚。
瓜皮纸屑、废水残渣、砖石碎料……一个个从天而降的“炸弹”不仅破坏环境,更引发安全隐患。因高空抛物造成的人身、车辆伤害事例更是屡见报端,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高空抛物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肇事主体难以锁定等原因,这一现象往往屡禁不止。
对此,武汉市城管委借鉴此前“车窗抛物”治理成功经验,联合文明办、公安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对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发动社会共同参与高空抛物治理。
该细则规定,凡市民举报高空抛物,并提供有效证据,经查证属实,并能锁定当事人的可奖励100元,对当事人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50元的处罚,涉嫌侵权或严重违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进行媒体曝光,并记入武汉市市民文明档案。
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有市民表示,高空抛物行为往往发生突然,全过程也就是一瞬间,取证难度较大。为破解这一难题,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城管部门在辖区内率先设置20多个高清摄影头,以自下而上的角度,对准常出现高空抛物的高层建筑。在台北路社区,数十名银发婆婆自发成立志愿团队,宣传拒绝高空抛物。
“处罚与奖励都只是治理高空抛物的措施,而不是最终目的。”武汉市城管委宣传处处长叶志卫告诉记者,之所以“悬赏”整治是为了鼓励更多民众参与,从而杜绝这一陋习,处罚也是为了起到一定震慑作用。凡是从事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的执法人员所拍摄、举报的高空抛物行为并不在奖励范畴。 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 高空抛物治安处罚是什么 的解答


一,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毁坏文物治安处罚的情形。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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