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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刘* 云南-迪庆 抵押担保咨询 2018.06.10 11:43:22 7233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想贷款进行投资,然后就想问问你们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的规定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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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18-06-10 11:4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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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3.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选择其一。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18-06-10 11:4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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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可以以物的担保和保证人的形式存在,即通常所说的物保和人保。如果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对于单独设定的担保可以直接进行清偿。但是在实践中,对同一债权上可能同时设定物保和人保,如何适用出现了问题,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
(2)在没有约定或 者是约定不明的时候,要先看是谁提供的物保。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即使有人保的存在,也应当先由债务人的物保进行清偿;因为如果先实现人保,保证人日后还要向债务人进行追索,无形中造成了麻烦,而且债务人自己有担保,再要求先实现人保,对于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 的,那么由谁来进行清偿则由债权人决定,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先实现物保,也可以要求先实现人保,只要有利于债权实现即可,担保人和第三人不得拒绝。因为此时第三人和保证人处于平等地 位最终都有权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2020-11-18 10:5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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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对于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担保法》第28条做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很显然,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第三方物保人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与第三方提供物保人及债权人、债务人物别约定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履行次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约定来办理。

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担保法》第28条做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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