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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2018-06-10 12:4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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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扰乱公共场所治安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2018-06-10 12:3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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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扰乱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
2020-11-18 10:58: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