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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喝酒导致喝醉出车祸死亡赔偿的规定有什么

连** 山东-烟台 醉驾咨询 2018.06.11 10:45:45 3467人阅读

各位律师好,我哥哥前几天跟朋友们出去喝酒,结果喝醉了,在路上的时候被撞了出了车祸。不知道这种请喝酒导致喝醉出车祸死亡赔偿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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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客人到你们家喝酒有没有劝酒行为,四种劝酒情况造成一方出车祸要负相应法律责任。在以往的审判中法官认为:适度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过度劝酒致使他人出现伤亡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劝酒者、酒友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情形
一: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甚至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情形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继续劝酒,导致对方因喝酒而引发疾病导致伤亡,要承担部分责任。
  情形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情形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请喝酒导致喝醉出车祸死亡赔偿的规定有什么的回答如上

2018-06-11 10:47:45 回复

一、故意伤害轻伤二级能判多久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与受害人双方和解并取得谅解书,可以判处缓刑。 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您好,针对您的醉驾车祸导致副驾驶死亡,判多少年?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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