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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我1966年开始工作,我工龄是否应从1966年算起?

岳** 四川-成都 社保纠纷咨询 2010.06.01 23:29:40 1562人阅读

你好,刘保山律师
我1966年在川南森林工作局工作,但退休时发现转正表遗失,但档案材料中有1979年乐山人事局关于我转干的文件,说明我1966年开始工作。我工龄是否应从1966年算起。如社保局不承认,可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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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3359条

是有权利要求的。

2010-06-02 06:06:23 回复

连续工作满30年一般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也可以等待退休,具体要看相关的政策。
  根据1978年6月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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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专业性由经济金融

对于劳动合同分类及违约说明,是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必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每年都有好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原因就在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不了解,本文是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代通知金如何计算“代通知金”与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一致的。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目前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按档案工资、有的按合同约定工资的比例、还有的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按照山东省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来理解“代通知金”,它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补偿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个月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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