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主体不适格是指当事人双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主体不适格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用工主体不具有用工资格,即用工主体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另一种情况是你们双方主体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范围,但你们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向人民提讼,经审查确定存在其中一方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时,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建议查清与用工主体的法律关系,以真实案由向人民提讼。
您好,关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对该范围,具体包括: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①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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