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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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被告人邬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某时许,在其家中件母亲与邻居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邬某某随即持菜刀冲出房门追砍游某某,游某某丈夫李某某见状上前拦阻,邬某某遂砍伤李某某,并继续追砍游某某,在追砍中砍伤张某某,游某某见状躲进潘某某家,邬某某遂砍伤潘某某和游某某,后经法医鉴定游某某和李某某构成轻伤一级,张某某与潘某某轻伤二级,同时鉴定邬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定民事责任能力人。 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邬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4名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作为游某某与李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由于邬某某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我们将其父母作为第二、三被告同时起诉至法院,虽然其父母与其不在同一户口上,但是我们通过取证,证明其关系,并积极搜集与赔偿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之后的调解中为当事人争取较多利益。最终案件圆满解决,当时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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