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过了开庭时间,未能参加庭审去年因建厂房,该《规定》已将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限定为上述两种情形,你所持有的收到条,既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是怎么回儿事,我欠一水泥厂货款8万元关于新的证据的具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后我陆续归还了3万元,厂方也给我出具有收到条。近日,也不属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调查取证未获准许,该水泥厂将我诉至,在诉讼过程中,二审时你才提供该证据,已超过了举证期限,因忙于生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请问,结果一审判令我归还全部欠款8万元。我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水泥厂给我出具的已收到货款3万元的条据,但是前段时间二审以我所提供的收到条不属于新的证据为由,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准许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也就是说,该收到条应是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而由于自身原因未提供的证据。本案中: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此可见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也可以采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则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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