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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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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如何追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邹** 河南-商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24 09:29:19 558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同学因为打架斗殴被被人告上了法庭,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如何追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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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农民,山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一、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有关犯罪主体的证据还无法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他一些所谓的同案犯在询问笔录中对绰号为“长毛”的描述,但这些人的描述是不一致的,李的描述是“长毛是衢州人,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材”,王的描述是“身高165CM,身材偏瘦”,吴的描述是“身高165CM,身材有点胖”,钱的描述是“175CM左右,中等身材”。而身高1.65米的人和1.75米的人区别很大,做出判断并不难,同样对身材胖、瘦,做出判断也是很容易的,但几名所谓的同案犯的描述却是相互矛盾,根据他们的证词,无法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即他们描述的是同一个人。尽管上诉人绰号也叫“长毛”,但衢州地区绰号叫“长毛”的并非只有上诉人一个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原判认定上诉人作案的证据还有李等人的辨认笔录,上诉人认为这些辩护笔录不具备客观性,李的辨认时间花了23分钟,从2011年1月19日9时15分至9时38分,根据他们的证词,他们整天和上诉人混在一起参与盗窃,彼此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几秒钟之内就应该能辨认出来,需要这么长时间吗?同样,钱、王、吴也都花了15钟的时间才辨认出整天混在一起的伙伴,而且他们的辨认时间都是15分钟,也与常理不符。人的认知能力、反应能力是有区别的,对一样事物的判断绝不可能用同样的时间,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辨认照片来看,也存在瑕疵,其他人都留着长头发,只有上诉人是留着短头发,而且一看是剃了光头以后才长出来的,这也使辨认人很容易根据这一特征来推断出公安机关叫他们辨认的对象,钱、王、吴三人的辨认地点都是在派出所,由于场地限制,也存在三名辩认人相互通气、相互影响的可能性,而派出所给三人提供的辨认人照片列表,上诉人全部都是排在第一号,所有上述瑕疵,上诉人有理    
2  由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存在合理怀疑。由于本案上诉人否认参与作案,构成对公诉人证据证明力的抵销,那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由于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和可能性,则上述两组证据还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就是如何追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范文

2018-06-24 09:30: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追加雇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该条规定雇员工伤时雇主承担的责任;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属于这种情形,不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雇主是否属于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也不是的民事诉讼,但也不能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的做法。认为该解释86条规定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雇主、《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作了规定。这里的雇主承担责任、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不是单纯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需要对承担责任的事实再进行调查举证等诉讼活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雇主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仅仅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被害人依据《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局限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直接根据查明犯罪事实即可以判处民事赔偿,他与被害人之间的雇主责任纠纷,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简单地如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被他人故意伤害,如查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等一系列与刑事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因而不具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性,在刑事审判中有不同的观点,雇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给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是错误的,无限地扩大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针对故意伤害案件中,例外的才能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认为雇主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被他人打成重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必须与刑事案件有关联,因此不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与第九条规定的雇员侵权时的雇主责任,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不基于侵权行为,不仅增加审判庭的调查工作。附带民事诉讼本身不是单纯的民事诉讼。持该观点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6条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雇主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将被害人的雇主责任诉请与刑事案件并案审理,判令其与作为他的雇员的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能否将雇主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仅仅基于与被害人存在雇佣关系,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宜雇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受理:1,受理对被害人的雇主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机械地等同于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的雇主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没有关系,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被告人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中犯罪,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是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进行。综上,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之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但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对于雇员在履行受雇行为过程中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而言具有依附性,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从属性。目前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诉法中,它解决的是因犯罪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事实随着犯罪事实的认定而清晰我们知道,这也是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是刑事诉讼中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应受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共同调整,被告人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然而,原告人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诉请被害人的雇主承担雇主责任的,排斥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判令其与作为他的雇员的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公民,不对侵权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被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与刑事犯罪之间没有联系;雇主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只有在雇员实施损害行为时才能成立,理由如下,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雇主没有被刑事,并且与侵权责任相互,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且要与刑事审判一并进行是否应当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在刑事诉讼中;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而且还可能造成判决中身份的混乱。因被害人的雇主不是基于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且《解释》虽然没有规定雇主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必须符合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一条件,因雇佣关系是另一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请求物质损失的,而单独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要广点,然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用收取诉讼费,而单独的民事诉讼需要收取诉讼费,这两种没有说哪种更好,一般是看具体的情况来选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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