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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不可以的。为了避免恶意偷逃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税务注销清算作为对企业法人注销清算的必经前置程序,规定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否则法人注销是不合法定程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经(2000)24号]规定:吊销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民法通则》第四十和四十七条规定:企业终止解散、或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都必须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未经清算而强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予纠正。其次对基层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欠税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注销清算工作,检查确认企业的欠缴税款,落实清欠措施。对法人登记变更的企业在资产重组前一时难以清回的欠税应以依法确定法人变更后欠税偿还的责任人。
2018-06-25 16:24: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