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粤劳仲案字〔 20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委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职权决定追加你(单位)为
诉 劳动争议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 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第三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请在本通知送达回证上签收。
二○ 年 月 日
附:申请书(副本)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
以上就是对申请追加仲裁第三人申请书需要怎么写的解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外有的国家允许仲裁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但我国《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是不能追加第三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其次,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彻底解决与此有关的各种争议,避免有权机关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但是此种方法却严重损害了仲裁程序所具有的保密性和经济性,使仲裁的优点在无形中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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