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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有多大?

李* 黑龙江-双鸭山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29 13:44:34 546人阅读

我需要做一个关于行政裁定判决方面内容的文档,但我又同时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内容,我想咨询下行政裁定书适用范围以作我文档的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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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行政裁定书的适用范围1、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018-06-29 13:45:3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在审理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时,可依法制作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决的刑事裁定书;如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则依法制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
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会出具判决书,然而有的时候又会出具裁定书。对此大家可能会感到疑惑,到底什么情况会出具判决书,什么时候会出具裁定书呢?裁定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在接受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逃脱,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可以裁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裁定终止审理。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人民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者遗漏之处,裁定予以改正、补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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