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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配偶裁定书,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马** 福建-宁德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6.30 06:55:59 5794人阅读

你好,我爸爸借了几十万开公司,我妈妈也是股东,但由于经营不善欠债,我爸爸跑了,我妈妈想问,追加配偶裁定书,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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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执行依据载明的债务人为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的条件,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追加人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其负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因赌博、吸毒、犯罪等不法行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最终通过异议之诉解决债务性质问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执行了。
民事诉讼中在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信息就是败诉方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

你好,关于申请追加配偶执行裁定书的问题
格式
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⒈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⒉编号
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
⒊当事人身份概况
写法与
一、
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二)正文
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一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裁定写作格式:
⒈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写为: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写明起诉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⒉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与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据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⒊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写明请求具体内容)并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要采取保全的,不写× 告×××……一段,接写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保全的,则写本院为了……(写明需采取财产保全面的理由)]。依照……(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⒋准许或不准许撤拆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 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或不准许撤拆的理由)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拆(或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⒌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或本案终结诉讼)。”
(三)尾部
⒈交待有关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对上述裁定,在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对于不予受理或裁定、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在尾部应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故上述裁定书的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或不准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不存在有关事项的交待,故“准话撤诉”的或“终结诉讼”的只需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即可。
⒉署名、日期与用印
审判庭人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日期、用印等与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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