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
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职能。
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对于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无效条款的诉讼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
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职能。
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对于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时,仲裁条款的效力,由裁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对你们与商贸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而商贸公司要求对此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裁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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