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法总则成年监护的制度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成年监护的制度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例,甲带邻居家小孩到乙家串门,该小孩在玩儿的过程中掉进乙邻居家的井里被淹死,井的所有人承担的是危险责任,甲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
按照以往《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建立的监护制度下,制度关注的重点以代管被监护人财产、代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交易安全为主,一旦民事主体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将以监护人的意思表示为准,仅考虑监护人代为作出之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若王某二提出申请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将通过特别程序的处理,启动鉴定程序确定王某某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结论为,王某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案件应当以王某某本人意愿为准;若结论为,王某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案件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监护人后,由监护人代为决定王某某之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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