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聊城法律咨询 > 聊城域名权法律咨询 > 网络电信诈骗的主要形式具体都有哪几种呀?

网络电信诈骗的主要形式具体都有哪几种呀?

樊** 山东-聊城 域名权咨询 2018.07.02 10:03:52 6072人阅读

你好,我阿姨上网的时候点入了钓鱼链接,所以就想跟大家打听一下网络电信诈骗的主要形式是啥?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聊城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聊城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冒充政府、官方部门,以办案需要、电话欠费、快递欠费等手段进行诈骗,受害者因为紧张就可能会向诈骗犯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甚至是银行卡号和密码,这时候诈骗犯就能很容易的窃取财产了。
2.利用QQ,通过假冒视频冒充朋友对其他人进行借钱诈骗,这个中招的人不少,如果遇到朋友借钱,最好是电话确认一下。
3.如果经过逛论坛或者贴吧,肯定经常会在论坛、QQ、邮箱等地方收到中奖信息,如果回复了这些信息,对方就会以交纳税金、手续费等借口诈骗。只要是需要交钱的中奖信息都是诈骗的,不可信。
4.有一些诈骗犯还喜欢拨打电话虚构绑架家人的电话来进行诈骗,不少的老人吃了这招的亏,这也说明了老年人比较好骗,作为家人一定要好好的教育家里的老年人不要轻信这类信息。
以上就是网络电信诈骗的主要形式的回答望采纳

2018-07-02 10:05:52 回复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七种: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商业混同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较常采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这种非法行为,侵权人无偿的利用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优势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并谋取利益,同时也给被混同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除适用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外,1996年1月美国通过了《联邦商标淡化法案》(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加强了商标保护的力度,防止商标滥用,以平衡商标所有权人与域名所有人之间的利益。根据该法案,商标淡化行为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而不管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