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商业活动中的赠送礼品或邀请活动受到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罪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限制,原则上讲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单方面赠送礼品或者邀请活动如果针对具体的交易,通常被认为是贿赂,但是如果双方都明示入账计入销售成本的除外。
就金额而言,在有 奖销售中赠送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其他时候没有具体的限制,但是即使明示计入账册,折算后的商品价格不得低于成本销售,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就对象而言,除贿赂以外的赠送和邀请并没有对象限制,但现行的很多行业或部门规定都禁止其本部门或行业人员接受商业对象的礼品或者活动邀请。
总而言之,现行的国内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对企业而言,在赠送礼品或邀请活动时仍然需要具体斟酌。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交易行为。
2、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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