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属于违法反垄断法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低价竞争意味着企业不会有充足的资金投入研发、设计、制造,缺乏了研发、设计,企业就会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失去竞争力,就会影响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就会在消费者心中形成恶劣印象,就会继续拉低中国制造的形象,把消费者逼到国外购买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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