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两类行为:
①通过垄断,兼并对贸易加以限制或利用经济优势地位消灭竞争的行为;
②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这体现在民事活动中我们应遵守的原则是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政策。
你好,这个属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遵守公认原则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与民法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精神一致。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社会对经营者的必然要求,是衡量一切交易行为的道德标准,也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准则。
国家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规范竞争行为,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正当竞争现象出现的原因包括为在短期之内提升商品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从而使经营者获取更大利益。经营者以此为目的,可能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混淆行为、使用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的有奖销售行为等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期反垄断法培训主要就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进行解读。
打开百度App,看更多美图
经营者实施的混淆行为主要以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品牌作为对象。在市场中,通过宣传、改良等手段,部分迎合消费者生活需求的商业品牌会逐渐产生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由于消费者的信任和自身的影响力,这些商业品牌会居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中,即拥有着平稳的产量和销售量。此时新型的、具有相似性质的商品如果通过一定的手段借用大型商业品牌的影响力,会在短期之内产生提升知名度的效果。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上述行为是对原有商业品牌前期努力成果的窃取,同时新型品牌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都无法通过消费者进行检验。例如某新型商品本身品质与原有商品有很大差距,但消费者是通过原有商业品牌的影响力得知新型产品,并对其持肯定、放心的态度。总而言之,这种行为不仅对原有商业品牌十分不公平,而且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以上就是本期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关于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的全部内容。商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作为最基本的目的实施商业经营行为的基础之上通过改良商品、调整自身经营模式兼顾利益。商业竞争实际上是对于商品的筛选,也是对经营者的考验,因而真正参与到商业竞争当中,是对于经营者发展的最好方式。
想获取更多涉外专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