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有定义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50%比例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换句话说,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变动达到一定程度上的时候,就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对于债务重组的基本概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这里强调的是一个实质的让步,包括本金的减免或者是利息的减免,降低债务人的利息率等等。这个和旧准则的规定是有出入的:旧准则一个主要的判断条件是以非货币性资产来清偿债务的问题,没有实质上涉及到债权人让步的问题。
1.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的情况。
2.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金额上的让步)。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在新准则下,只有作出金额上的让步属于债务重组,因此,债务重组的让步实质上决定了债务重组的分录处理中必然会存在债务人确认“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和债权人确认“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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