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也有权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等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法律后果都是消灭债务。本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承包人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体结构并经验收合格,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合法的债权已经形成,至于将工程款交给承包人还是受让人,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的数额作为债权数额。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款,对于受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关于尚未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吗的问题,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一般来说,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话,债权不得让与:
(一)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情形。它主要指以下几方面,第
一、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不能让与。第
二、债权让与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的,不能让与。第
三、不作为债权不能让与。
(二)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让与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不得让与。
不可以转让,此情况下转让无效。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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