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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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而实施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属于紧急避险、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公共利益,为了使国家。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出于家、公共利益,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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