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符合《合同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否则,重新约定的诉讼管辖无效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效力 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金融管理公司与受让人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时,经常会约定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追偿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此类约定的意义是彰显金融不良债权剥离的政策目的。此种约定是法律性质上的“利他合同”或“为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类限制追偿条款实际赋予了受让人对特定主体的不作为义务,第三人基于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信赖,有权以信赖权抗辩受让人对其追偿债务的请求权。《纪要》规定此类限制条款有效,这为法院审查受让人的权利范围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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