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草案规定,你说的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今年10月份,针对互联网领域频发的“刷单”、“流量劫持”等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对此进行了界定。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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