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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不正当竞争方式具体都有哪几种?

张** 黑龙江-齐齐哈尔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5 11:34:46 543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的合作合同出问题了,就想问问你们2018年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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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主体: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现行《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018-07-05 11:3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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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的提法保持一致。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2018年不正当竞争按照上述三类主体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因为不仅合法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非法的主体或者有资格但是越权的主体或者是禁止从事经营的主体事实上从事了经营活动的均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2018-07-05 11:3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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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上面的内容就是2018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阐述。

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增加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明令禁止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最高可被处以300万元罚款。法律中列举的3种行为具体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会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考量技术进步、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作出判断,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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